記者 辛圓
據人民日報客戶端消息,2025年10月14日,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內蒙古自治區(qū)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、副主任王波受賄一案,對被告人王波以受賄罪判處死刑,緩期二年執(zhí)行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,在其死刑緩期執(zhí)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,終身監(jiān)禁,不得減刑、假釋;對追繳在案的王波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,不足部分繼續(xù)追繳。
經審理查明:2003年上半年至2024年5月,被告人王波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(qū)赤峰市委常委、副市長兼市城市基礎設施投資開發(fā)有限公司董事長,赤峰市委副書記兼市城市基礎設施投資開發(fā)有限公司董事長,包頭市委常委、副市長,巴彥淖爾市委副書記、市長,呼和浩特市委副書記、市長,內蒙古自治區(qū)政府黨組成員、副主席,內蒙古自治區(qū)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、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,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,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,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(yè)經營、工程承攬、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,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所送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.49億余元。
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,被告人王波的行為構成受賄罪,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,犯罪情節(jié)特別嚴重,社會影響特別惡劣,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,論罪應當判處死刑。鑒于其具有重大立功表現,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(jié),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,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,認罪悔罪,積極退贓,涉案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,具有法定、酌定從輕處罰情節(jié),對其判處死刑,可不立即執(zhí)行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。
公開資料顯示,王波生于1958年10月,內蒙古翁牛特旗人,1986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,1977年9月參加工作,研究生學歷,工商管理碩士,高級工程師。
王波一直在內蒙古工作,歷任赤峰市元寶山區(qū)區(qū)長,赤峰市政府秘書長,赤峰市委常委、秘書長,赤峰市委常委、副市長,赤峰市委副書記,包頭市委常委、副市長等職。

2008年,王波任巴彥淖爾市市長,2010年任呼和浩特市市長,2011年任內蒙古自治區(qū)政府副主席,2018年任內蒙古自治區(qū)人大常委會副主任、黨組副書記,至2022年1月不再擔任。
據中央紀委國家監(jiān)委網站2024年6月3日消息,王波涉嫌嚴重違紀違法,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(jiān)委紀律審查和監(jiān)察調查。
據中央紀委國家監(jiān)委網站2024年12月10日消息,王波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。
通報稱,王波喪失理想信念,背棄初心使命,對抗組織審查;無視中央八項規(guī)定精神,違規(guī)接受私營企業(yè)主提供的住房、宴請和服務安排;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,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;廉潔底線失守,違規(guī)收受禮金,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,違規(guī)從事營利活動,利用職權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;家風不正,長期對其子失管失教;將黨和人民賦予的公權力異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,大搞權錢交易,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(yè)經營、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,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。


